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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章程

作者:时间:2020-05-26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规范专家管理,完善研究院制度,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的需求与陆海新通道北部湾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自治区北部湾办依托研究院成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接受自治区北部湾办和研究院的监督和指导。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智囊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前瞻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提供智力支撑和保障。


第二章 专家委员遴选条件与聘任程序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 3040 名单数专家委员组成(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由35专家委员组成),根据自治区北部湾办研究院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专家委员人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3 人。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研究院办公室兼任,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热爱祖国。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本情况和最新动态。

(三)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

(四)具有较强的洞察能力,能够及时、准确把握国家政策方针。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拥有承担相关咨询服务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在满足本章程第五条的基础上,就港口物流、产业发展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委员遴选的具体条件规定如下:

(一) 港口物流领域专家委员遴选条件:

   在港口建设、港航发展、智慧港口、港口物流、绿色物流、物流园区建设以及集疏运体系等港口物流方面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以及在政府部门、行业领域和企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业内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经济/产业发展领域专家委员遴选条件:

   在宏观经济、区域经济、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定位、重大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以及临港产业等经济产业方面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和独到见解,熟悉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份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及其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专家委员聘任程序:

(一)专家委员的聘任采取主动邀请、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等方式。除研究院主动邀请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等其他形式均需向研究院提供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能够证明满足本章程第五、六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由研究院对照本章程第五、六条就入选专家委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和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审议通过。并由研究院向各位专家委员颁发聘书,由研究院办公室发布专家名录。后续入选专家委员材料的审议、聘任等则由专家委员会执行。

(三)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专家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取消、退出或解聘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在任期内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自动提出退出专家委员会的;

(二)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任何活动的;或经专家委员会履职评估,评定不适宜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发表不当言论、文章,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退出和解聘情形的。

第九条 专家委员的增补程序:

   (一)专家委员资格被取消、退出或解聘或其他确需增补的情形发生时,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增补专家委员的名额;

   (二)专家委员的增补程序参照本章程第六条专家委员的聘任程序。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并提出发展规划意见;听取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研究院课题、资政报告等研究成果质量,并提出其修改意见

)审议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构成;审议专家委员资格的取消、退出、解聘与增补等事项;

(四)审议专家委员绩效考评等事项;

(五)自治区北部湾办与研究院需要由专家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一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展与动态,优先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在专家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专家委员会和研究院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经批准可使用专家委员会经费进行调研考察或其他活动;

(六)为自治区北部湾办及研究院提供资政建言获取相关报酬的权利;

(五)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专家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发挥专家优势,为自治区北部湾办及研究院建言献策;

)遵守研究院章程及专家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自治区北部湾办等政府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专家资政建言会议及有关活动;及时完成交付课题研究、咨询等任务

(四)对专家委员会会议及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五)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活动。

)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委员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第四条内容,设定研究院办公室,专门行使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并对专家委员进行管理。研究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专家委员档案,详细记载专家个人资料及履职情况等;

(二)成立专家委员微信群或QQ群,建立公众号,畅通专家委员与研究院、专家委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合作;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履行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内容;

(四)协助专家委员开展咨询、讲座、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协助自治区北部湾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专家委员进行履职评估;

(六)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及时取消、退出或解聘其资格;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增补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委员会,增补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九条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依托研究院开展工作,经费来源于自治区北部湾办每年下拨到研究院的经费,由研究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专家委员为自治区北部湾办和研究院提供讲座、指导、资政建言、课题评审等服务其专家薪酬由研究院根据专家委员的实际工作量(如讲座、指导、咨询等)来支出具体支付的参考标准如下:

专家委员执笔(为第一单位)撰写的资政建言报告,并在显著位置标注“西部陆海新通道北部湾研究院”的:

1)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或对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建议与观点以及被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中央政治局委员或现任副国级领导)采纳或作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奖励10万元。

2)获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对外联络部、统战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政府序列部门)等国家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正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奖励5万元;

3)对省部级党政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建议与观点以及被省部级党政部门采纳(指现任副省部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奖励3万元。

4)被《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社内参》、《动态清样》、《观点摘编》等部委内部对策研究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1万元。

5)被设区市级政府或自治区各厅级单位以及相当于厅局级的事业单位或部门采纳的,每篇奖励3000元。

6)以上咨询报告、提案、议案等属于非执笔参与撰写的,按奖励标准的40%予以奖励。

(二)非执笔或参与撰写的,为研究院或自治区北部湾办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政建言报告提意见的,按照实际工作量大小每次给予1000-4000元不等的劳务费。

(三)为研究院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开展课题评审,提出建设性参考意见或指导的,按照实际工作量每次给予2000-4000元不等的劳务费。

(四)受邀参加研究院举办的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国际会议每次5000-8000元,国内会议2000-5000元(会议规模100人以上);受邀参加自治区北部湾办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活动,并做主旨发言或指导的,每次活动2000-4000元。

(五)为研究院或自治区北部湾办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咨询、或者其他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量给予2000-4000不等的劳务费用。


运行机制

第十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年初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议,确定研究院年度工作方向、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5 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 专家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 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研究院办公室执行;通过研究院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委员微信群或QQ群、公众号,实行日常沟通常态化。

第十九条 鼓励专家委员参与研究院课题评审、组织培训、专题报告撰写等工作;积极推动专家委员参与北钦防一体化和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政策、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二十一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设立旁听席,允许其他代表列席旁听。


二十二 修改本章程,须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并经1/3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报研究院讨论通过。

二十三 本章程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